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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关于转发广州市建委《关于完善我市勘察设计市场举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广州市建委《关于完善我市勘察
 设计市场举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2000)建设市字第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设计处:
  为了加大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力度,规范市场行为,广州市建委依据建设部65号部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立了勘察设计市场举报制度,以起到更好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现将广州市建委《关于完善我市勘察市场举报制度的通知》转发你们,供各地参考借鉴。

附件:关于完善我市勘察设计市场举报制度的通知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二000年八月八日

附件:    关于完善我市勘察设计市场举报制度的通知

           (穗建技〔2000〕269号)

各市属勘察设计单位:
  为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力度,规范市场行为,保证设计质量,我委发布了《关于建立勘察设计市场举报制度的通知》(穗建技〔1999〕197号),设立了举报制度。为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大执行力度,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勘察设计市场举报制度的批复》(穗府函〔2000〕100号),我委决定对举报人员给予一定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报范围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以来的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建委进行举报:
  (一)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或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私下拉人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私人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2.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3.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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