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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转发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关于执业药师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转发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关于执业
 药师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及《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发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注册工作中,对一些具体情况和问题,经常来电来函询问。现将我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就有关问题的答复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二000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


  自《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及《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发布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工作,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药品技术人员,经执业单位同意,注册机构均予以办理注册手续。机关、院校、科研单位、药品检验机构不属于执业单位,不予注册。
  二、已划归地方管理的部队原所属药品生产企业和未划归地方管理的部队所属药品生产企业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由执业单位开具证明,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在省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三、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到药品生产企业所在省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 
  四、执业药师申请注册时所提交的执业单位证明材料须是目前的执业单位。 
  五、医疗机构的执业药师申请注册时,应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作为其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 
  六、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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