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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关税配额税率商品适用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3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关税配额税率商品适用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12日 署税〔2000〕23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从1996年起,我国陆续公布了部分农产品关税配额税率,目前已公布16类商品关税配额税率。但由于关税配额的管理办法尚未公布,在进口管理上除个别品种外,大部分关税配额商品仍沿用国家计委下达进口计划,实行绝对数量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办法。为了规范管理,经商有关部委,现将配额内、外税率的适用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税率商品
  (一)加工贸易备案时,企业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有关单证办理海关手续,根据有关规定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海关按进口关税配额内税率征收台账保证金或接受担保。
  (二)加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商品经批准内销时,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不实行绝对数量配额管理的商品,一律按关税配额内税率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
  2.实行绝对数量配额管理的商品,企业已按规定申领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的,按关税配额内税率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如企业未按规定申领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的,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
  考虑到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补税后,其税负已可以起到限制加工贸易产品内销的作用,可不再按《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规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的通知》(署法〔1996〕636号)的规定加处罚款。
  (三)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内销实行关税配额税率商品的,其偷漏税税额均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计算。
  二、其它监管方式项下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税率商品
  (一)不实行绝对数量配额管理的商品,由企业按外经贸部核准的经营范围对外成交进口的商品,按关税配额内税率征税。其中,边境小额贸易项下进口的商品,以配额内税率为基础减半征税。
  (二)实行绝对数量配额管理的商品按以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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