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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对华侨、港澳、台湾同胞进口物品管理和打击走私、投机倒把活动的报告

  华侨、港澳同胞携带进口物品的购、销价格,仍按一九七三年外交部、外贸部、财政部、商业部联合下达的《关于收购华侨携带进口物品价格和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原则和办法执行。不准搞议购议销。同一市场的零售价必须统一,兼营价格要服从主营价格。
  各省、市、自治区在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80]32号文件中,要对华侨、港澳同胞携带进口物品的价格,一并检查整顿。
  二、对台湾渔民向大陆出售物品要区别对待,如向我接待单位或指定的收购单位提出用工业品或生活用品兑换内地物品,这属于正当的民间贸易,商业部门和水产部门要积极协助解决。台湾渔船成批运进商品并逃避管理进行投机活动,在海上同我渔民直接交易或上岸私自出售者,可没收其私货,但不再罚款、扣人、扣船,进行教育后释放。对于零星走私,可给予教育后从宽处理。对渔民要进行教育,不准在海上同台湾渔民买卖交换物资,对串通走私倒卖的,要给予打击。公安部门要加强海上巡逻,协助海关进行查缉。
  三、坚决取缔外货黑市交易,严禁金银、外币和“外汇兑换券”私自买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在重点地区的车站、码头设立检查站,也可与有关部门设立联合检查站加强检查。机关团体和个人需要购买外货的,必须到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对私自买卖外货,买卖金银、外币和“外汇兑换券”的,要根据情节,予以收购、补价、罚款或没收,直至追究单位领导责任。要坚决制止金银、珠宝、玉器以及麝香等贵重药材的外流,严格保护麝香等贵重药材资源。对走私、投机倒卖外货案件,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查处,追根挖窝。非法收入必须追回。对惯犯、要犯和集团首犯,要狠狠打击。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办。对参与、包庇纵容走私、投机倒把活动的国家干部、党团员、现役军人,要从严处理。
  四、各省、市、自治区要加强领导。重点省、市人民政府,要有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其他省、市也要经常了解情况,抓紧解决存在问题。公安、海关、商业、财税、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侨办、对台办、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密切协作。要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走私、投机倒把活动。为了加强对华侨、港澳同胞进口物品管理,打击走私、投机倒把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海关总署通告全国,使广大干部、群众、军人、侨胞,都能自觉地遵守。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和各大军区、省军区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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