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走私、投机倒把活动的,有华侨和港澳、台湾同胞,有外国人,国内有工人、干部、农民、现役军人,其中有些是党团员、高干子弟。他们组成集团,有收购、转运的,有窝赃、销售的。走私与投机倒把相勾结,沿海与内地相勾结,连成一线,遍及各省。广州、汕头、佛山、深圳、海门、汕尾以及福建的青阳、石狮、长乐等地,还出现了买卖外货的黑市场,多时聚集千余人。走私、投机倒卖活动已带来严重危害,国内一些产品的销售受到冲击,人们的思想受到腐蚀。海门镇外货黑市上,参与活动的大多是青少年。该镇一个生产队,有二百人签名要求弃农倒卖外货。这个镇上赌博、江湖卖艺、暗娼等也应运而生。由于出售外货有利可图,不少华侨、港澳同胞以物代汇,严重影响侨汇收入。
对华侨、港澳同胞进口物品进行管理,打击走私、投机倒卖外货活动,中央有关部门曾先后下达过文件,但收效不大。主要原因是收购经营单位太多,收购、销售外货的价格混乱。目前经营外货的单位有国营商业、合作商业,有社队、街道,还有个体商贩。国营商业的收购价格,一般高于国外价格加关税的百分之五十到一倍,助长了以物代汇。销售价格一般高出收购价格百分之五十以上,甚至高达几倍。一部日产乐声牌二十寸的彩色电视机,港澳价格折合人民币六百二十三元,国营商业加关税的收购价一千六百六十元,零售价三千零二十元。从私人购买,一般二千二百元左右。因而,有些人争相购买私人的,不愿到国营商店购买,投机倒把分子乘机倒卖牟利。
其次,对台湾渔民走私倒卖外货,认识不一。有的担心制止和打击台湾渔民的走私活动会影响“三通”(通航、通商、通邮),影响台湾渔民和我接触。
再次,打击走私、投机倒卖活动措施不力,有的具体政策界限不清,无法可依。
对华侨、港澳同胞进口物品加强管理,打击走私、投机倒卖外货活动,关系着维护国内工业生产、市场秩序和金融管理。为了加强这项工作,我们意见:
一、华侨、港澳同胞按海关规定带进的各种物品,应做为特殊物品对待,只限于自用或馈赠亲友,不准私自买卖,从中牟利。需要出售时,只能卖给指定的收购单位。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责成商业部门明确收购单位,非指定的单位不准收购。这类物品必须按专业分工归口经营。收购经营这类物资的单位,均向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经营许可证”。经过核准经营这类物资的商业批发单位和大型商场需要到口岸和侨乡进货的,应由其省、市、自治区商业行政部门介绍,经口岸、侨乡所在省、市、自治区商业行政部门同意,到指定的收购、经营单位进货,其他任何国营、集体或合作零售商店都不得深入口岸或侨乡采购华侨、港澳同胞携带进口的物品。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经营华侨、港澳同胞携带进口的物品。违犯者,其非法利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缴国库,或处以罚款,拒交的可通过银行划拨。如物品尚未出售,则由指定的收购单位收购。对重犯者可责令停业检查,并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