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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三)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在现金流量表上,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
  第十二条 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
  利润分配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对实现净利润以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或者亏损弥补的报表。利润分配表应当按照利润分配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第十三条 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
  第十四条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四)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五)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六)企业合并、分立;
  (七)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四)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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