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
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44号 2000年6月15日)
为了切实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有效打击和遏制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出现的有害现象,并逐步彻底解决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文化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意见》。意见如下:
一、2000年7、8、9三个月,在全国集中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专项治理工作由文化部牵头,会同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联合进行。
要通过从严治理,取缔非法经营和严重违规经营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进一步明确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应具备的条件,大力压缩经营场所的数量,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实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依法规范经营。
二、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各地要立即停止审批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也不得审批现有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增添或更新任何类型的电子游戏设备。
三、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除由文化部门会同公安、信息产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处罚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或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
(二)在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内的;
(三)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
(四)违反国家消防安全规定的;
(五)将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的;
(六)以“电脑屋”、“网吧”、“网络咖啡屋”等各种名义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经营性电脑游戏活动的;
(七)设置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荧屏记分和其他中奖方式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
(八)电子游戏机内设计、装置的游戏项目中含有反对
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等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