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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在创业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资金筹措上,在各级科委、高新区继续加强投资的基础上,还要建立政府引导、相关部门主办、全社会投入的创业中心投资体系,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要特别注意引导产业界、金融界对创业中心的投入,结合科技部门、教育、经贸、劳动、人事及基层单位的投入,形成全社会对创业中心的投入体系。同时,鼓励吸收国外资本投入创业中心事业,特别支持留学人员创办创业中心。
  科技部在“十五”期间将进一步加大对创业中心的支持力度,每年增加创业中心的经费支持。
  (二)抓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有条件的省级科委要大力推进地区性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在做好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合理布局孵化机构,鼓励大学、研究机构和有条件的市、县兴办各具特色的企业孵化器,形成创业中心工作网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促进技术交易市场、专利事务所、创业投资公司、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等服务机构与创业中心网络的联合与优势集成;争取全社会的支持和协同,加强官、产、学、研、资、介、贸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形成推动技术创新工作的有效机制。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优化创业环境,加大对创业中心投资力度,把创业中心的发展经费列入预算,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投资兴办多种类型的企业孵化器,建立创业资本市场,集中力量搞好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创业中心要加强对孵化企业的融资服务,协助企业开辟多种形式的融资渠道,稳步开展孵化基金,担保等多种形式的投融资体系的建设,规范创业投资的管理,探索经验。各国家高新区和省科委应积极支持并协助创业中心孵化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并创造条件予以支持。国家级创业中心要重视信息网络建设,在2000年内现有国家级创业中心必须完成孵化基地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创业中心网页,开通电子信箱,为孵化企业提供Internet接口等便捷的信息服务。
  (三)继续稳步推进创业中心的改革
  改革是创业中心持续发展的动力,要关心和支持创业中心的改革工作,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应积极探索创业中心向非营利机构的转制,享受非营利机构的相关政策。
  在创业中心的内部管理上,应鼓励多种形式的探索。有条件的地区可选择逐步建立理事会监管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规范管理,应保证中心主任在日常管理中的自主经营权,有独立的财务和人事权力。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创业中心的总体考核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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