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货币发行部门和会计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反假人民币奖励事项的审核工作。
(二)单项奖励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由县级支行审批;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由地、市中心支行审批;超过30000元的,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批。
第十条 假币没收单位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假币没收单位提交的申请奖励事项,填写“反假人民币奖励审批表”(见附表),并按上述审批权限,报请本行主管行长或上级行主管部门及行长审批。
第十一条 奖励费用按规定权限审批后,由当地人民币银行在“管理费支出”科目的“人民币反假支出”账户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1995年颁布的《
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 反假人民币奖励审批表
填报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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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单位 │奖励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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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奖励单位(或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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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案 │ │
│ 件 │ │
│ 简 │ │
│ 况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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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意见│货币金银部门审核意│会计财务部门意见│主管行长审批 │
│ │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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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 填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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