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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凡商业银行及其他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向发行库解缴的残损人民币,人民银行应全额整点;
  (二)销毁点应按照总行规定的复点比例组织复点。
  第十一条 复点残损人民币的人员、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复点人员应经过上岗前的专业培训,熟练掌握点钞技术、残损人民币兑换和挑剔标准以及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技能;
  (二)复点室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专用复点桌,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闭路电视监控对残损人民币打洞、复点现场应进行全方位监督。
  第十二条 残损人民币复点、销毁人员在工作时间,应统一着装专用工作服和佩带标识牌。
  第十三条 10元(含10元)以上大面额残损人民币应先打洞、后复点。残损人民币打洞、复点时,应有三人以上(含三人)在场才能进行。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对残损人民币打洞、复点工作的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回收和复点后的残损人民币,应启用专用包装袋保管,单独存放。
  第十五条 复点残损人民币发现的长短款及假人民币,应专门设立登记簿记载。
  第十六条 复点中发现长短款,经查确非本行责任,由二人以上(含二人)证明并由专职管理人员签章后,直接在调出有关账户上扣转,并将原封签、腰条和证明,退调出行进一步处理。
  第十七条 复点中发现假人民币,经专职反假人员确认后,开据没收证明予以没收,同时加盖“假币”字样戳记。经查确非本行责任,直接在调出有关账户上扣转,并将原封签、腰条、假币没收证明,退出行进一步处理。
  第十八条 办理残损人民币打洞、复点业务时,其出入库手续和运输管理,按照人民币发行基金出入库和调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九条 销毁点应成立由主管行长任组长,发行、会计、保卫、内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销毁领导小组,负责残损人民币复点、销毁工作的领导、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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