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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的通知
*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

关于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
 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的通知
 (银发〔2000〕184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委管国家局、各省经委(计经委):
  为充分运用信贷杠杆,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现就有关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优化贷款投向、防止重复建设工作。产品和技术落后、盲目重复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不仅严重制约了经济增长质量的提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也极大影响了银行资产质量。银行信贷是扶持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信贷结构和投向的优化,有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为此,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扶优限劣,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二、为加大产业结构的调整力度,制止重复建设,国家经贸委先后制定了并印发《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和《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所指的淘汰对象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禁止投资对象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内容确定的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造成当前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的项目;工艺技术落实,已有先进、成熟工艺和技术替代的项目;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严重的项目。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实施要求,针对上述两类目录,银行限制或禁止贷款工作分为三种情况:
  (一)对限期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要立即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抓紧催收已发放的贷款;
  (二)对目录中标明“新建”字样的项目,只限制对新建项目贷款,但允许对其改、扩建给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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