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支付人购付汇时,不需提供税务凭证。
六、外籍个人从我国境内企业、机构取得工资、薪金报酬,在办理购付汇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凡能提供报酬所属期间税票的,可无需出具完税证明。
七、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所取得的收入,凡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11月发布的《关于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经审批免予征收营业税的,在办理购付汇时,应提供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免税文件,不再提供《通知》中所规定的完税证明及税票。
八、为了便于操作执行,现将《境内企业及个人购付汇需提供的税务凭证一览表》附后,供参考。
附件: 境内企业及个人购付汇需提供的税务凭证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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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人│ 收入项目 │应提供税务凭证│出具机关│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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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 │直接在我国提│①营业税完税证│主管地方│ │
│企业 │供劳务所取得│明及税票。 │税务局 │ │
│ │的收入,如建├───────┼────┼──────────┤
│ │筑、安装、设│②企业所得税完│主管国家│来自与我国签有税收协│
│ │计、咨询、代│税证明及税票、│税务局 │定国家的企业,符合协│
│ │理等。 │或免税文件。 │ │定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
│ │ │ │ │得税的,出具免税文件│
│ │ │ │ │。 │
│ ├──────┼───────┼────┼──────────┤
│ │没有在我国设│①营业税完税证│主管地方│①特许权使费收入、转│
│ │立机构的外国│明及税票、或免│税务局 │让不动产收入、出租不│
│ │企业,其来源│税文件。 │ │动产收入等,按规定应│
│ │于我国并按我│ │ │征营业税,其他项目的│
│ │国税法规定需│ │ │收入不征营业税,可免│
│ │征税的各项收│ │ │予提供营业税有关税务│
│ │入,如利息、│ │ │凭证。 │
│ │租金、特许权│ │ │②对专有技术使用费收│
│ │使用费、股权│ │ │入,符合规定免征营业│
│ │转让收益、财│ │ │税的,出具免税文件。│
│ │产转让收入等├───────┼────┼──────────┤
│ │。 │②企业所得税完│主管国家│符合规定免予征收企业│
│ │ │税证明及税票、│税务局 │所得税的,应出具免税│
│ │ │或免税文件。 │ │文件。 │
├───┼──────┼───────┼────┼──────────┤
│外籍 │直接在我国提│①营业税完税证│主管地方│来自与我国签有税收协│
│个人 │供劳务所取得│明及税票。 │税务局 │定国家的外籍个人,符│
│ │的收入,如设│②个人所得税完│ │合协定规定免予征收个│
│ │计、咨询、培│税证明及税票或│ │人所得税的,出具免税│
│ │训等。 │免税文件。 │ │文件。 │
│ ├──────┼───────┼────┼──────────┤
│ │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完税│主管地方│符合规定免予征税的,│
│ │ │证明及税票、或│税务局 │出具免税文件。 │
│ │ │免税文件。 │ │ │
├───┼──────┼───────┼────┼──────────┤
│外国投│税后利润或股│外国投资者投资│主管企业│ │
│资者 │息 │企业的完税证明│所得税的│ │
│ │ │ │税务机关│ │
├───┼──────┼───────┼────┼──────────┤
│外国企│境外提供劳务│不予征税确认证│主管企业│ │
│业及个│所取得的收入│明 │所得税的│ │
│人 │ │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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