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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4月27日 财税字〔2000〕65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交易所实行保税政策,即对直接进入交易所的进口钻石(指钻石毛坯、未镶嵌的工业用钻石和非工业用钻石,下同)在进口环节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具体保税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二、对在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三、国内钻石进入交易所视同出口,按现行出口退(免)税办法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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