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中国海洋石油
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2000年4月27日 财税字〔2000〕61号)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
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00年组织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进口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规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
一: 2000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自营勘探石油(天然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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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 主管地区公司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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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渤海海域勘探项目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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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南海西部勘探项目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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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南海东部勘探项目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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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东海海域勘探项目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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