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测绘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测绘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实施测绘行政处罚可选择适用本规定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规定》与本规定共同发布,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规定》
2.《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考文本(略)
附件1: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测绘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测绘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处罚时,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测绘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编号。
第四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被处罚人为公民的,其基本情况包括:被处罚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所在单位、单位地址、家庭住址;被处罚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第五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被处罚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主要事实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