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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一)取消甲级测绘资格;
  (二)全国范围内的重大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第六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辖:
  (一)取消乙级以下测绘资格;
  (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辖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第七条 省级以下管理测绘工作的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法规规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第八条 对管辖有争议的,报请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进行测绘行政处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行为轻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有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
  (二)给予的行政处罚是警告,或者是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了解违法事实,作出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格式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格式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罚款的数额、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处罚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 上条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应当在七日内报执法人员所在地测绘主管部门。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 测绘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测绘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必须首先立案。每一案件至少有两名承办人,并确定一名案件负责人。
  第十四条 承办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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