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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修正

国家测绘局令
 (第6号)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经国家测绘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授权,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金祥文
                           二000年一月四日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证各级测绘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测绘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测绘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法由测绘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测绘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给予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测绘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管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第五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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