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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2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
 (第3号)


  现发布《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 刘积斌
                          二000年一月二十日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国防科学技术奖通过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确定对完成该项科学技术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为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项目申报者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设一、二、三等奖,奖励项目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完成下列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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