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农药部分)
(1999年10月10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第一条 根据《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申请作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农药,必须在农业部药检所办理检验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产品不得申请。
第三条 凡申请作为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农药必须符合《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5.1.2的要求;申请作为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农药必须符合《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5.2.2的要求。
第四条 申请企业须填写《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供审查:
1、农业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
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由省级以上质量监测部门出具的一年之内的质量检测报告);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4、生产许可证(包括环保合格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5、产品标签及使用说明书。
同时,须提供下列材料备案:
1、田间药效试验报告(由取得农业部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出具);
2、毒性试验报告。必须具备急性毒性试验报告(报告要由通过农业部认证的单位出具);
3、已正式登记的农药产品,须提供残留试验及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省级以上单位提供的我国两年两地的残留试验报告)。
第五条 中心或委托管理机构收到第四条所述的全部材料后,一个月内派检查员对申请企业进行考察,并完成考察报告。考察要点:
1、企业基本概况。包括规模、生产设备条件及生产能力、技术力量、产品销售情况;
2、工艺流程,原药和助剂的种类,生物农药中混配的化学合成物名称和数量,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及其它确保产品质量的措施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