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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0年修订稿)》的通知[失效]

  (2)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应予以说明。
  (3)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非货币性交易及或有事项等应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等准则的要求披露。
  (4)季节性、周期性收入的说明。
  (5)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应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稿)》附件一《会计报表附注指引》的要求披露,至少应包括以下各项:短期投资、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坏帐准备、待摊费用、存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等。
  3、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过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和公募增发申报事宜的。
  (2)在中期拟定分红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它情形。
  凡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注明“未经审计”字样。如果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经过审计,公司应当披露完整的审计意见(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且在审计报告中无其他说明,本条可省略,但应明确陈述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字样;若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有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则应登载审计报告全文及相关报表项目的注释)。
  (七)备查文件目录
  包括下列文件:
  1、载有董事长亲笔签名的中期报告文本;
  2、载有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如设置总会计师,须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会计报表;
  3、如经审计,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亲笔签字并盖章的审计报告正本;
  4、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原稿;
  5、公司章程;
  6、在其它证券市场公布的中期报告文本。
  公司应将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时和股东依据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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