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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0年修订稿)》的通知[失效]

  对报告期内非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说明投资项目、项目进度及收益情况等。
  3、如果生产经营环境以及宏观政策、法规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须明确说明。
  4、下半年计划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公司针对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所要着重进行的工作。
  (2)公司针对上半年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五)重要事项
  应披露以下内容:
  1、公司中期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公司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及其执行情况。报告期内配股方案的实施情况。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披露以下内容:
  (1)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已在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过但当时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
  (3)如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明确陈述“本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程,说明上述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说明所涉及的金额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或占本期净利润的10%以上的,须披露详细情况。如果发生的交易属不同类型,应按以下要求分别披露:
  (1)购销商品、提供劳务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大额销货退回需披露详细情况。公司还应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作出说明。
  (2)资产、股权转让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帐面价值、评估价值、转让价格、结算方式及获得的转让收益,转让价格与帐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3)公司与关联方(包括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往来等事项的,应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4)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6、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的“三分开”情况,即明确说明上市公司相对于其控股股东是否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如目前“三分开”还存在问题,公司董事会应说明整改措施和预计所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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