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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0年修订稿)》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0日)废止

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0年修订稿)》的通知
 (2000年6月15日 证监公司字〔2000〕68号)


各上市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0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六月十五日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00年修订稿)

一、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信息细则》)制订本准则。
  (二)凡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股票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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