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确认的相应规程和规定以及它们引用的其他规范、标准。对上述规程等适用范围以外或尚无明确规定的产品,则应符合相应的部颁标准,或应提供充分的设计依据。
5.各种压力容器的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和确定,按《细则》中附件4的统一规定。如需作特殊限制或说明者,应在其中的备注栏中注明。
二、关于审查的原则和重点
1.根据《细则》2.1.5项规定负责设计单位资格审批的主管部门,应派出审查小组或人员,对申请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进行审查,并由审查小组或人员提出审查报告。审查小组中应有相当于压力容器设计审核人员水平的工程师。必要时,劳动部门应派员参加。
对于直属国务院主管部门的单位,如无省级代管部门,其设计资格可统由其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2.坚持资格审查与整顿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相结合。建立、健全各种设计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技术责任制,严格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提高压力容器的设计水平和质量保证。
3.严格坚持《细则》2.1所列各项条件,并以设计工作管理、设计审核人员资格和实际设计水平及质量保证为审查的重点。
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申请压力容器设计时,其设计资格的审查工作,可以与制造资格审定工作一起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5.对在本意见发出之前已获得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单位,凡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应重新审查或部分复查;符合本意见要求的,可只补报必要的资料和补办必要的手续。
三、关于设计单位的申请和受检准备
1.申请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应根据《细则》2.1的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做好设计工作整顿的基础上,向负责审批、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提出“压力容器设计申请书”或申请报告。
在设计申请书或申请报告中必须提出“压力容器设计申请范围表”。设计范围表应包括:申请设计的压力容器类别名称、品种范围名称、典型产品名称及其主要设计参数(压力、温度、介质、材料、结构型式、几何尺寸等)和设计规范。
进行通用性或成套装置中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在设计申请书或申请报告中还应注明通用设计或成套装置的名称和规模。
2.申请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在提出设计申请时,还应向负责审批、备案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报送下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