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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SD167—85)的通知

  七、锅炉房
  7.1 锅炉房建筑应符合下列规程要求:
  7.1.1 TJ16—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7.1.2 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7.1.3 SDJ1—84《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7.1.4 SDGJ4—78(试行)《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技术规定》;
  7.1.5 劳动人事部和卫生部颁发的《工业企业设计噪声标准》。
  7.2 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7.2.1 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7.2.2 锅炉房内不应装设与锅炉运行、检修无直接关系的设备;
  7.2.3 锅炉房应有足够的采光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
  7.2.4 锅炉房内地面应平整,不应积水;
  7.2.5 锅炉房应设置天窗,并有启闭设施;
  7.2.6 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7.3 锅炉房底层和运转层至少有两个出口。底层出口应分别设在两端。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锅炉房内控制室、工作室的门应向锅炉房内开。
  寒冷地区锅炉房底层通向室外的通车用大门,宜设防寒门斗(或热风幕、电动卷帘门)。
  锅炉房内通道和锅炉房出口应畅通无阻。
  7.4 锅炉房内楼梯、平台、栏杆的设置应符合下列标准:
  7.4.1 GB4053.1—83《固定式钢直梯》;
  7.4.2 GB4053.2—83《固定式钢斜梯》;
  7.4.3 GB4053.3—8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
  7.4.4 GB4053.4—8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锅炉外围的全部楼梯和平台应互相连通,并能到达需要经常检查的各个部位。
  相邻的各台锅炉主要平台之间,应设有互相连接的通道。锅炉房内检修场地楼板荷重,应满足锅炉检修时放置最重零部件的要求,并应有承重荷载及区域范围标记。
  7.5 锅炉房照明应符合水利电力部SDGJ56—8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
  至少在下列地点,设事故照明:
  7.5.1 锅炉前面和各锅炉之间的通道;
  7.5.2 锅炉主要平台及楼梯;
  7.5.3 操作盘、仪表盘和控制室;
  7.5.4 汽包水位表;
  7.5.5 除渣地点。
  7.6 锅炉应采用水力、气力或密闭式机械除灰、除渣设备。除灰、除渣场地应便于操作、检修和通行。
  7.7 低于锅炉房地面的地下室,在地面开口部位的四周应设有栏杆和护板。地下室内应有防水及排水设施。
  锅炉房内沟道上应有与地面平齐的盖板。
  7.8 锅炉房起吊竖井四周应设有护网和围栏。
  电梯竖井各层的门应有闭锁装置,以防止误开造成人员坠落。
  7.9 锅炉露天布置时,设计中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考虑运行和检修的需要,采取防雨、防风、防冻、防腐以及必要的防雷措施。
  八、有关安装、运行、检修和改造的原则规定
  8.1 锅炉安装必须根据设计和设备的技术文件以及有关规程的要求进行,并应制定保证锅炉受监设备及其零部件安装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8.2 锅炉安装应在锅炉基础和构架验收合格后进行、在锅炉安装或检修过程中,如需在混凝土构架、基础、楼板上打砸孔洞时,应经技术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手续。施工完毕后应立即修复。
  8.3 锅炉在安装过程中改变受压部件、元件的结构,使用与原设计材质、规格不符的钢材,以及安装工艺有重大改变时,应与使用单位共同研究,征得制造厂同意,并作好记录。所有设计变更均应办理手续。
  8.4 锅炉受压部件在未安装前,应按“电力工业未安装设备维护保管规程”和设备的技术文件的要求,做好防腐和保管工作。
  受压部件安装前应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管子内部清洁、无杂物。发现有严重腐蚀、超标缺陷、材质或规格不符时,应会同使用单位与设计、制造部门联系,商定处理办法。
  8.5 汽包、联箱安装前,安装单位应查阅制造厂质量检查记录(包括无损探伤记录)。制造厂提供的质量证明资料不全,或对制造质量有疑问时,应会同使用单位向制造厂提出质疑,要求补检或复查。
  8.6 安装单位自行制作的受压部件、元件(如弯头、弯管),必须按技术部门批准的图纸和资料加工,并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应编制加工制作的工艺和技术要求,严格进行材质及成品的检验。
  8.7 锅炉启动、调试,应根据设计资料,设备技术文件和有关规程要求编制下列试验计划(或技术组织措施):超压水压试验、烘炉、化学清洗、冲管、吹管、严密性试验、安全阀的调整和校验、热工控制设备、测量仪表、自动保护装置的调试和机组整套启动的技术组织措施。上述计划或措施需经启动委员会批准方准实施。启动、调试过程中的操作,应在调试人员的监护、指导下,由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运行人员担任。
  8.8 锅炉验收时,安装单位必须向使用单位移交下列安装资料:
  8.8.1 锅炉安装记录(包括设备检查和缺陷处理记录、焊接记录);
  8.8.2 锅炉安装设计变更通知单;
  8.8.3 锅炉安装竣工图;
  8.8.4 锅炉试运行(包括启动调试各阶段)记录和技术签证;
  8.8.5 安装单位自行加工、制作的受压部件和元件的图纸、资料、检验记录;
  8.8.6 安装单位使用的材质保证书,材质化验单,光谱分析资料;
  8.8.7 焊接检验资料,包括射线探伤底片、金相、热处理、无损检验资料等。
  上述资料应在整套启动试运结束后一个月内移交。
  8.9 发电厂必须根据《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以及本规程的要求,参照水利电力部部颁锅炉运行规程,结合设备系统实际、运行经验以及制造厂技术文件,编制现场锅炉运行规程、事故处理规程、各种系统图和有关运行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锅炉启动、停炉的方式,应根据设备结构特点,通过试验确定,并绘制锅炉压力、温度升(降)速度的控制曲线。
  锅炉停炉后压力尚未降低至大气压力时,仍需对锅炉严密监视。
  8.10 对锅炉运行值班人员,应按《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并经考试合格。
  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做与岗位工作无关的事。
  任何领导人员不得强迫运行值班人员违章操作。
  8.11 锅炉遇有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向炉膛送入燃料,再视具体情况正确处理:
  8.11.1 锅炉严重缺水;
  8.11.2 锅炉严重满水;
  8.11.3 直流锅炉断水;
  8.11.4 水位表失效,无法监视水位;
  8.11.5 主蒸汽管、再热气管、主给水管爆破;
  8.11.6 再热器蒸汽中断(制造厂有规定者除外);
  8.11.7 炉膛熄火;
  8.11.8 燃油(气)锅炉油(气)压力严重下降;
  8.11.9 安全阀全部失效或锅炉超压;
  8.11.10 热工仪表、控制电源中断,无法监视、调整主要运行参数;
  8.11.11 严重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以及制造厂有特殊规定的其他情况。
  8.12 锅炉运行中,发生受压元件漏泄、炉膛严重结焦、液态挂渣锅炉无法排渣、炉尾部烟道严重堵灰、炉墙烧红、受热面金属超温、气水品质严重恶化等情况时,应停止运行。
  在上述情况下,停炉时间由发电厂总工程师确定。
  8.13 发电厂必须根据设备结构、制造厂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参照有关专业规程的要求,编制现场锅炉检修工艺规程和有关的检修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检修技术记录,确保锅炉的检修质量。
  8.14 发电厂必须根据锅炉设备的技术状况、受压部件老化、腐蚀、磨损规律以及运行维护条件制定锅炉大、小修计划,确定重点检修项目,确保受压部件、元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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