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6 锅炉再热器应具备下列功能的保护装置:
5.5.6.1 再热器出口气温达到最高允许值时,自动投入事故喷水;
5.5.6.2 锅炉再热器气流中断时,应自动打开蒸汽旁路、自动降低锅炉燃烧率或自动采取其他措施,以保证再热器金属壁温不超过最高许用温度。
5.5.7 强制循环锅炉应有下列联锁和保护装置:
5.5.7.1 锅水循环泵进出口差压保护;
5.5.7.2 电动机内部水温高保护;
5.5.7.3 锅水循环泵出口阀与泵的联锁装置。
5.5.8 运行中锅炉保护装置与联锁不得任意退出停用,需要退出检查或维修时,须经发电厂总工程师批准。
保护装置电源必须可靠,备用电源不应随意退出备用。
5.6 主要阀门
5.6.1 锅炉气水管道上的阀门及调整装置上应有明显标志,标明阀门的开关方向以及工质流动方向,主要调节阀门应有开度指示。阀门的操作机构应装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在全开、全关位置有限制越位的机构。
5.6.2 采用定速水泵供水的锅炉,其省煤器前的给水进水管上应装设给水截止阀和给水调节阀。额定蒸发量在120t/h以上的锅炉给水截止阀应配备远方操作机构。
5.6.3 在汽包、过热器、再热器、面式减温器水室、自冷凝联箱、气—气热交换器等可能聚集空气的部位均应装设空气阀。
5.6.4 下锅筒、水冷壁下联箱、省煤器进只联箱、过热器联箱、再热器联箱等可能有沉淀物或积水处,应装设排污阀、放水阀或疏水阀。排污管、放水管或疏水管应分别连接到各自的总管上,每管均应串接两个阀门,两阀门间的管段应尽量缩短。
排污阀门内径不小于20mm,连续排污宜用针形阀作调节阀,在调节阀前后装截止阀。
5.6.5 锅炉事故放水管宜直接接至扩容器。扩容器的承压强度应考虑到事故放水工况下扩容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5.6.6 每台锅炉应有独立的排污、放水导出管并通向排污扩容器入口母管,在扩容器入口母管上不得装设截止阀。机组发电容量为125MW及以上的机组,每台炉应有一套排污扩容系统。
5.6.7 锅炉排污、放水、疏水管道,应按受压元件管理。
5.6.8 母管制机组的锅炉与蒸汽母管之间应有主汽阀,主汽阀要实现远动。
5.6.9 采用母管制供水的电厂,每条给水支管均应装设截止阀与逆止阀。两阀应紧接,按水流方向,逆止阀在前。
5.7 给水泵及其他
5.7.1 锅炉给水系统要保证安全可靠地向锅炉供水。在全厂停电时不能从厂外取得可靠厂用电源时,应装设备用汽动给水泵。
5.7.2 给水泵系统的布置,备用给水泵的台数、容量和给水压力储备由电厂设计单位按设计规程确定。
5.7.3 给水泵值班人员操作处应有与该泵供水系统相连的所有锅炉值班人员联系的通讯设备。
5.7.4 燃油、燃气锅炉必须装有速断阀,并实现远方控制,以保证事故时能迅速切断入炉燃料。速断阀应伴有旁路阀门,以便运行中定期试验。试验完毕,旁路阀门应关闭并予闭锁。
燃油泵房或油、气燃料的集中控制地点与锅炉值班人员的操作地点应有信息联系设备。
六、锅炉的化学监督
6.1 锅炉化学监督的任务是:防止气水系统和受压元件的腐蚀、结垢和积盐,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锅炉的气水品质,应符合SD163—85《火力发电厂水、汽质量标准》的要求。
6.2 锅炉制造厂供应的管束、管材和设备均应经过严格的清扫,管子和管束内部不允许有泥沙、污物和明显的腐蚀现象。为防止上述设备、材料在储运中有雨水、泥沙、灰尘进入,造成污染,其开口处均应用牢固的罩子封好。凡是可封闭的设备应采取密封充氮保护或其他保护措施。安装单位应根据“电站锅炉产品技术条件”和“电力工业未安装设备维护保管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进行验收和保管。锅炉正式投入生产前应做好停用保护和化学清洗工作。
管束、管材及可封闭设备的密封罩,只有在施工前才允许开启。
6.3 汽包内部气水分离装置和清洗装置出厂前应妥善包装、保管和防护,并应采取措施,防止运输途中碰撞变形或遭雨淋而发生腐蚀。
6.4 锅炉部件制造完毕进行部件(组件)水压试验后,应将存水排净,采取清理防腐措施,并立即可靠密封。
安装过程中的水压试验,推荐采用气压严密性预检查的方法,以便发现缺陷和进行处理。
对于立式布置或采用奥氏体钢管的过热器、再热器的锅炉,在整体水压试验时,应采用合格的除盐水。水压试验后,宜采用充氮(氮气顶压)保护。
6.5 在不具备可靠的化学水处理条件时,禁止锅炉启动。
6.6 锅炉在安装、试运行阶段,应按“火力发电厂建设和试运阶段的化学监督导则”实行化学监督。
6.7 运行单位必须根据“化学监督制度”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6.7.1 建立加药、排污及取样等监督制度;
6.7.2 应保持正常的锅内炉外水工况;
6.7.3 健全锅炉化学监督的各项技术管理制度;
6.7.4 进行热化学试验和气水系统水质查定。
6.8 锅炉应有合格的水气取样装置。取样装置和取样点位置应保证取出的水、气样品具有代表性,并应经常保持良好的运动状态(包括取样的水温、水量及冷却器的冷却能力),以满足仪表连续监督的需要。
6.9 锅炉采用喷水减温时,减温水质量应保证减温后的蒸汽中钠离子、二氧化硅和金属氧化物的含量均符合蒸汽质量标准。
6.10 饱和蒸汽中所含盐类在过热管内聚集会影响过热器安全运行,必要时应安排过热器清洗。
6.11 锅炉化学清洗按照“锅炉化学清洗导则”规定执行。应定期割管检查受热面管子内壁的腐蚀、结垢情况。当受热面沉积物(按酸洗法计算)达到表13的数值时,或锅炉化学清洗间隔时间超过表中规定极限值时,就应安排锅炉的化学清洗。清洗的时间间隔,可根据运行水质的异常情况或大修时锅内检查情况作适当变更。以重油作燃料的锅炉和液态排渣炉,按高一级蒸汽参数标准要求。
采用酸洗法进行锅炉化学清洗时,应注意不锈钢部件(如节流圈,温度表套,气水取样装置等)的防护,防止不锈钢的晶间腐蚀。
表13 锅炉化学清洗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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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作 压 力 | 沉 淀 物 |清 洗 间 隔
锅炉类型|--------------|--------|-------
|MPa(kgf/平方厘米) | mg/平方厘米| a
----|--------------|--------|-------
|<5.88(<60) | 60~90 | 12~15
汽包锅炉|6~12.6(60~129)| 40~60 | 10
|≥12.7(≥130) | 30~40 | 6
----|--------------|--------|-------
直流锅炉| | 20~30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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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作压力大于5.88MPa(60kgf/平方厘米)的锅炉,在系统设计时应考虑:
6.11.1 清洗设备的安装场地;
6.11.2 厂用电系统要考虑清洗泵用的电源;
6.11.3 清洗时,处理排放废液,使其达到合格标准应具备的条件。
6.12 锅炉备用或停用时,必须根据停用时间的长短,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对采用湿法保护的锅炉,冬天还应采取防冻措施。
6.13 胀接锅炉锅水中的游离NaOH含量,不得超过总含盐量(包括磷酸盐)的20%,为了防止锅炉的碱性腐蚀,当采取协调磷酸盐处理时,锅水钠离子与磷酸根离子的比值,一般应维持在2.5~2.8。
6.14 为了防止锅炉酸性腐蚀,当锅水pH值低于标准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若添加中和剂,锅水pH值不得超过其正常运行控制标准的上限。
一旦发现水冷壁向火侧内壁有腐蚀迹象时,必须采取预防进一步发展为氢脆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