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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SD167—85)的通知

  排气管的固定方式应避免由于热膨胀或排气反作用力而影响安全阀的正确动作。无论冷态或热态都不得有任何来自排气管的外力施加到安全阀上。排气管本身需有足够强度。
  5.1.9 安全阀上应配有下列装置:
  5.1.9.1 杠杆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位的导架;
  5.1.9.2 弹簧式安全阀要有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丝的装置;
  5.1.9.3 脉冲式安全阀接入冲量的导管应保温。导管上的阀门全开后,以及脉冲管上的疏水阀的开度经调整以后,都应有防止误开(闭)的措施。导管内径不得小于15mm;
  5.1.9.4 压缩空气控制的气室式安全阀必须配备可靠的除油、除湿供气系统及可靠的气阀控制电源,确保正常连续地供给压缩空气;
  5.1.9.5 安全阀应有防止人员烫伤的保护装置。
  5.1.10 锅炉安装完毕及安全阀经检修后,都应校验安全阀的起座压力。带电磁力辅助操作机构的电磁安全阀,应分别进行机械的、电气回路的远方操作试验。
  5.1.11 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放气试验。试验间隔不大于一个小修间隔期。电磁安全阀电气回路试验每月应进行一次。
  5.1.12 安全阀校验后,其起座压力、回座压力、阀瓣开启高度应符合规定,并在锅炉技术档案簿中记录。
  安全阀一经校验合格就应加锁或加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瓣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起座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锅炉运行中严禁将安全阀解列。
  5.1.13 安全阀出厂时应有金属铭牌,铭牌上载明下列各项参数:
  型式;
  阀座内径或喉部直径,mm;
  工作压力,MPa;
  工作温度,℃;
  阀瓣开启高度,mm;
  排放量,kg/h;
  制造厂;
  制造年月。
  5.2 压力表
  5.2.1 每台锅炉至少装有下列压力表:
  5.2.1.1 汽包压力指示表,包括启动压力表;
  5.2.1.2 给水调节阀前、后压力表;
  5.2.1.3 过热器进、出口压力表;
  5.2.1.4 再热器进、出口压力表;
  5.2.1.5 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压力表;
  5.2.1.6 直流锅炉一次气水系统截断阀前压力表;
  5.2.1.7 燃油锅炉进油、回油压力表;
  5.2.1.8 燃气锅炉进气压力表;
  5.2.1.9 强制循环锅炉锅水循环泵进出口差压表;
  5.2.1.10 采用气室式安全阀的锅炉应有控制用压缩空气气源压力表;
  5.2.1.11 炉膛负压表或压力表。
  5.2.2 压力表的选用和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1 压力表装用前应作校验,并在刻度盘上划出红线,指出该测压点允许的最高工作压力;
  5.2.2.2 工作压力小于2.45MPa(25kgf/平方厘米)时,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
  5.2.2.3 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2.45MPa(25kgf/平方厘米)时,压力表精度不低于1.5级;
  5.2.2.4 压力表盘面刻度极限值应为正常指示值的1.5~2.0倍;
  5.2.2.5 压力表刻度应考虑传压管液柱高度的修正值;
  5.2.2.6 压力表校验工作结合大、小修进行,校验后铅封;
  5.2.2.7 弹簧压力表应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内径不应小于10mm,压力表与存水弯管之间应装阀门或旋塞。
  5.2.3 压力表装置地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5.2.3.1 便于观察;
  5.2.3.2 采光或照明良好;
  5.2.3.3 不受高温影响,无冰冻可能,便于冲洗,尽量避免振动。
  5.2.4 锅炉炉膛负压测孔一般应布置在炉顶下2~3m处。避免在炉膛高热负荷区或气流强烈扰动区域布置炉膛负压测孔。
  5.2.5 弹簧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5.2.5.1 有限止钉的压力表,无压力时指针移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时;无限止钉的压力表,无压力时指针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的允许误差时。
  5.2.5.2 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5.2.5.3 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5.2.5.4 表内泄漏或指针跳动。
  5.2.5.5 其他影响正确指示压力的缺陷。
  5.2.6 锅炉运行时,禁止任意关闭、切换压力表管上的截止阀、旋塞。
  5.3 水位表
  5.3.1 每台蒸汽锅炉至少应装两只彼此独立的就地水位表和两只远传水位表。分段蒸发的锅炉每一蒸发段至少应装一只就地水位表。
  5.3.2 汽包上水位表的气、水连接管接出点的数量应满足水位监视、给水自动控制的需要。远传水位表和就地水位表应分别与汽包连接。
  5.3.3 气、水连接管接出位置与引出方式不应影响汽包水位的正确指示。
  气水连接管内径应不小于25mm,当管长大于500mm或管弯曲时,其内径应不小于50mm,以防形成假水位。
  气连接管应向水位表方向倾斜,水连接管应向汽包方向倾斜。气水连接管均需保温。
  5.3.4 就地水位表的结构应满足下列要求:
  5.3.4.1 有良好照明及事故照明。
  5.3.4.2 能在锅炉运行中冲洗和更换玻璃板、石英管、云母片等。
  5.3.4.3 用两个及两个以上玻璃板或云母片组成一组的水位表,能连续显示水位。
  5.3.4.4 有放水旋塞(或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旋塞的内径不小于8mm。
  5.3.4.5 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如保护罩、快关阀、自动闭锁珠等。防护装置不得妨碍汽包水位的观察,并能在水位表损坏时保护人身安全。
  5.3.4.6 水位表的可见范围应符合要求。
  5.3.5 用远传水位表监视水位的锅炉,控制室内至少装两个可靠的远传水位表,每个远传水位表在运行规程规定的最低、最高安全水位刻度处应有明显标记。
  差压式远传水位表应具有压力补偿功能,以保证各种工况下都能显示汽包中真实水位的变化。远传水位表必须定期核对,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理远传水位表的缺陷。
  5.4 其它测量仪表
  5.4.1 每台锅炉应装下列温度测量仪表,其精度和校验间隔符合有关规定:
  5.4.1.1 过热器出口气温;
  5.4.1.2 再热器进、出口气温;
  5.4.1.3 减温器前后气温;
  5.4.1.4 给水温度;
  5.4.1.5 汽包壁温;
  5.4.1.6 再热器入口烟温;
  5.4.1.7 燃油锅炉炉前燃油温度;
  5.4.1.8 排烟温度;
  5.4.1.9 直流锅炉中间点温度。各水冷壁出口联箱工质温度;
  5.4.1.10 过热器、再热器蛇形管金属壁温;
  5.4.1.11 省煤器出口水温(可以用就地表计)。
  5.4.2 火室燃烧锅炉,除运行人员在操作盘前能清晰地看到炉膛内燃烧的火焰外,都应配备炉膛火焰监视装置。燃用煤粉的火室燃烧锅炉一般应装有入炉风量表。
  5.4.3 额定蒸汽温度大于或等于450℃的锅炉,应装设蒸汽温度记录仪表,并配有气温高低警报。
  额定蒸发量大于75t/h的锅炉,应装设给水流量、蒸汽流量、汽包水位记录表和过热蒸汽压力记录表。
  5.5 锅炉自动调节及保护装置
  5.5.1 每台锅炉都应有给水自动调节装置。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20t/h的汽包锅炉宜设缺水、满水保护。
  5.5.2 直流锅炉应有中间点温度高警报和断水保护装置。任何情况下当给水流量低于启动流量时应发出警报;锅炉进入纯直流运行状态后,中间点温度超过允许值时应发警报。给水断水时间超过制造厂规定的时间时应自动切断送入炉膛的一切燃料。
  5.5.3 为防止直流锅炉水冷壁超压,宜装设水冷壁超压保护装置。
  5.5.4 火室燃烧锅炉应有炉膛压力保护装置,以防止炉膛爆炸。
  5.5.5 火室燃烧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联锁装置:
  5.5.5.1 全部吸风机跳闸时,自动切除全部送风机;
  5.5.5.2 全部送风机跳闸时,自动切断送入炉膛的一切燃料;
  5.5.5.3 燃油、燃气锅炉的燃油、燃气压力及其雾化工质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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