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
(SD167—85)的通知
(1985年12月31日 (85)水电电生字第97号)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二年二月发布的《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原电力工业部一九五七年四月颁发的《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锅炉部分)》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编号为SD167—85,现正式颁布。本规程自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原规程(无编号)同时作废。
部属各单位进行电站锅炉设计、安装、运行、检修及改造工作时,必须遵守本规程的规定。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锅炉监察工程师应根据本规程对所属发电、安装单位实行监督。
本规程在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我部电力生产司。
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SD167—85)
一、总则
1.1 为保证电力工业发电锅炉的安全运行,延长使用寿命,保护人身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过热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2MPa(39kgf/平方厘米),供火力发电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过热蒸汽压力小于3.82MPa(39kgf/平方厘米)的发电锅炉可参照执行。
1.3 本规程监察范围包括:
1.3.1 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
1.3.2 锅炉范围内管道;
1.3.3 锅炉安全附件、仪表及保护装置;
1.3.4 锅炉房及其它。
1.4 电力工业锅炉的设计、安装、运行、调试、检验、检修、改造等部门必须遵守本规程。在编制受监设备有关规程制度时,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锅炉监察人员负责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1.5 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而不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时,应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经电管局或省(市、自治区)电力局审查同意后,可在指定单位试用,并报水利电力部和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采用新钢种必须经技术鉴定合格,鉴定单位及鉴定内容应符合国家劳动总局《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二、结构
2.1 锅炉结构必须安全可靠,基本要求是:
2.1.1 锅炉各受热面均应得到可靠的冷却;
2.1.2 锅炉各部分受热后,其热膨胀应符合要求;
2.1.3 锅炉各受压部件、受压元件有足够的强度与严密性;
2.1.4 锅炉炉膛、烟道有一定的抗爆能力;
2.1.5 锅炉承重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与稳定性,并能适应所在地区的抗震要求;
2.1.6 锅炉结构应便于安装、维修和运行。
2.2 担任电网调峰、调频任务的电站锅炉,在频繁启、停和负荷变动情况下,其结构应安全可靠。
2.3 汽包锅炉水循环应保证受热面得到良好的冷却。在汽包最低安全水位运行时,下降管的供水必须可靠。
2.4 直流锅炉蒸发受热面水动力工况应可靠。各平行管间气、水流量分配应合理,以避免个别受热管管壁超温、管间温差超限。
2.5 强制循环锅炉蒸发受热面水动力工况应可靠。锅水循环泵及其进水管的布置应能避免管内汽化。
2.6 锅炉省煤器应有可靠的冷却。为保证汽包锅炉省煤器在启动过程中的冷却,可装设再循环管或采取其他措施。
汽包锅炉省煤器不应有受热的下降管段。
2.7 过热器、再热器应有足够的冷却。为确保过热器、再热器在锅炉启动及甩负荷情况下良好的冷却,应配备有蒸汽旁路、向空排气管路或限制烟温的其他设施,避免管壁超温。
2.8 一切不作为受热面使用的部件,如吊杆、梁柱、管卡、吹灰器等,其所在部位烟温超过该部件最高许用温度时,必须采取绝热或冷却措施。
在设计烟温为600~800℃的烟道中布置受热联箱时,联箱壁厚不应大于45mm。
2.9 气包、下锅筒、联箱需装设膨胀指示器。
2.10 设计确定的悬吊式锅炉本体的膨胀中心应予固定。
2.11 膜式水冷壁鳍片与水冷壁管的膨胀系数应相近。运行中鳍片顶端的温度应低于材料最高许用温度。
2.12 喷水减温器联箱与内衬套之间,以及喷管与联箱之间的固定方式应能保证其相对膨胀,并能避免气流激起的振动。其结构与布置应便于检查与修理。
2.13 空气管、疏水管、排污管、仪表管等小口径管与汽包、下锅筒、联箱相连的焊接管座,应采用加强管接头。排污管、疏水管必须具有足够的挠性,以降低小管与锅炉本体相对膨胀而引起的管座根部局部应力。
2.14 锅炉受压元件、受压部件的强度应按JB2194-77《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设计。
2.15 锅炉范围内不受热的受压管道,其外径在76mm以上者,弯管椭圆度不应超过如下规定:
2.15.1 工作压力为9.8MPa(100kgf/平方厘米)及以上的管道弯管椭圆度不大于6%;
2.15.2 工作压力小于9.8MPa(100kgf/平方厘米)的管道弯管椭圆度不大于7%。
2.16 锅炉受热面管子弯管椭圆度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
表1 受热面管子弯管最大椭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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弯曲半径R |<2.5Dw|2.5Dw~4Dw|>4Dw
--------|------|---------|-----
椭圆度(%)| 12 | 10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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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Dw——管子公称外径。
2.17 管子与气包、下锅筒、联箱、管道的焊接处,应用焊接管座。管座角焊缝焊接接头型式应能保证根部焊透。
2.18 厚度不同的焊件对接时,应将较厚焊件的边缘削薄,以便与较薄的焊件平滑相接,被削薄部分长度至少为壁厚差的四倍。焊件经削薄后如不能满足强度要求时,则应加过渡接头。
2.19 受压元件开孔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19.1 胀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当管孔直径d>40mm时,管孔边缘与焊缝边缘的距离不小于0.8d,管孔直径d≤40mm时,此距离不小于0.5d+12mm,以保证胀接质量;
2.19.2 焊接管孔应尽量避免开在焊缝上,并避免管孔焊缝与相邻焊缝热影响区相重合。如个别管孔无法避开焊缝及其热影响区时,只有全部满足以下条件时方可在焊缝及其附近开孔:在开孔周围60mm(若开孔直径大于60mm时,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需经射线探伤合格;确认开孔边缘不存在夹渣;且此管接头焊后需经热处理以消除焊接应力。
2.20 锅炉范围内管道和受热面对接焊缝不允许布置在管子弯曲部位。焊缝的位置除考虑便于施焊、探伤、热处理、修理外,一般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2.20.1 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中心,距管子弯曲起点或气包、下锅筒、联箱外壁及支吊架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70mm;
2.20.2 锅炉范围内管道对接焊缝中心距弯曲起点不得小于管道外径,且不小于100mm;距管道支吊架边缘不得小于50mm。对焊后需作热处理的焊接接头,上述距离不得小于焊缝宽度的五倍,且不小于100mm;
2.20.3 管道、受热面管子两对接焊缝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50mm,且不小于管外径;
2.20.4 管座(包括仪表管座)不应设在管道的弯曲部位。
2.21 与气包、下锅筒、联箱相接的省煤器再循环管、给水管、加药管、减温水管、蒸汽加热管等,在其穿过筒壁处必须加装套管。
2.22 气包内给水分配方式,应避免造成气包内壁温度不均。
2.23 火室燃烧锅炉的炉膛与烟道应具有一定的抗爆能力。额定蒸发量220t/h及以上的锅炉,当采用平衡通风时,炉膛抗爆能力不小于3.92KPa(400mm水)。
2.24 水冷壁刚性梁及炉墙的结构应满足下列要求;
2.24.1 刚性梁能自由膨胀且不影响水冷壁的膨胀;
2.24.2 运行中炉墙无明显晃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