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运人每车以一人为限,因货物性质需要增派押运人员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经车站负责人签证,可适当增加押运人数。
车站对押运人员应宣传安全注意事项,并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危险品货物,按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办理。
第三章 装车与卸车
第十二条 货物装卸:站内由车站负责;站外,车站有装卸力量者,由车站负责,车站无装卸力量者,由托运方负责组织,随到随装卸。夜间装卸时现场需有照明设备。
第十三条 装车前,装车工人应对车厢进行检查与打扫。装卸作业过程中,应充分利用车辆吨位和容积,平衡、准确装载,捆扎牢固,盖好篷布。严禁有毒品与食品混装。
凡货物装运前、装运后的车辆需要特殊清洗消毒时,由托运方或收货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装载重量和体积,按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装载特种货物,所需的垫隔、加固材料,捆扎用铁丝、绳索等,均由托运方供给。运达后随货物交收货单位。
第十六条 装卸货物时,驾驶人员要负责点件交接并检查装载情况。运输途中,要定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章 到达与交付
第十七条 整批货物运抵指定地点交付后,收货单位应在货票上签收,由驾驶员交到达站或带回起运站。零担货物由收货人向到达车站(仓库)凭货票提取。
卸货时,如发现货损货差,收货单位不得拒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作好现场记录。
第十八条 收货单位如货票遗失,应及时向车站说明登记,经车站确认后,可凭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提货。如收货单位向车站说明前,货物已被他人持票提走,车站协助查询,不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货物装车或运抵到达站交货时,承托双方对货物重量和内容如有疑义,均可提出查验与复磅,如有不符,各有关方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