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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试行《国家海洋局远洋调查科研工作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1、为维护祖国独立、尊严和政治、经济利益,敢于斗争,善于斗争,表现突出者。
  2、在海上航行作业中,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产生经济效益者。
  3、工作极端认真负责,在发现和排除重大故障和险情,以及解决调查作业某些重大技术难关方面事迹突出,并对整个任务的完成做出贡献者。
  4、工作干劲大、效率高、质量好。在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保持设备良好,机器运转正常成绩突出者。
  5、在紧急关头,临危不惧,舍己救人,以及抢险救灾方面事迹突出者。
  6、在爱护仪器、设备、器材,节约油、淡水、材料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7、在保证调查质量,圆满完成调查计划方面有显著成绩或在科学研究上有重大发现者。
  8、为保证远洋任务完成,在伙食、医疗卫生、服务保障等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者。
  9、在维护团结、遵守纪律,抵制资产阶级思想作风侵袭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10、在组织指挥、行政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三)集体奖

    种  类       荣誉奖       物质奖
   记集体一等功      发锦旗    价值300-2000元
   记集体二等功      发锦旗    价值200-1500元
   记集体三等功      发锦旗    价值100-1000元
   嘉    奖      发锦旗    价值50-200元

  (四)集体奖励的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根据事迹突出程度,贡献大小,给予不同等级的奖励。
  1、领导坚强有力,精心组织,精心指挥,较好地发挥党委(支部)的点头保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为人表率。
  2、思想政治工作扎实、有效,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突出。
  3、保质保量圆满完成任务,并在调查、科研或本职工作中有创新。
  4、确保安全、不发生政治和责任事故。
  5、作风顽强,吃苦耐劳,敢打硬仗,恶仗,并注意把革命精神与科学态度结合起来。
  6、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外事纪律,注意内外团结,不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四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一)个人奖励审批权限
  1、科级(含科)以下人员的嘉奖由处级(或相当)党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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