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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仪器设备新产品鉴定定型工作条例》的通知

  三、经用户试用并证明满足使用要求;
  四、提供按规定数量配套齐全的正式样机。
  第十一条 设计定型鉴定合格标准
  一、正式样机经鉴定试验证明各项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二、各种技术文件齐全、完整、正确、统一;
  三、产品有推广使用价值。
  第十二条 申请设计定型鉴定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计任务书(复制件);
  二、产品技术条件;
  三、产品使用说明书;
  四、全套图纸和明细表;
  五、样机试制总结;
  六、型式试验报告;
  七、现场(海上)试验报告;
  八、用户试用报告(由用户编写);
  九、样机试制标准化审查报告;
  十、关键技术与关键工艺报告;
  十一、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十二、定型鉴定试验大纲(送审稿)。

第三章 生产定型鉴定

  第十三条 设计定型鉴定合格的产品在转入批量生产或重复生产之前,应进行试生产并进行生产定型鉴定。
  第十四条 生产定型鉴定程序可参照设计定型鉴定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请生产定型鉴定的条件
  一、产品设计定型鉴定合格并有设计定型证书;
  二、具有正式发布的产品标准;
  三、具有配套齐全的各种生产技术文件;
  四、生产单位按产品标准完成了型式试验,并有生产单位检验部门的检验合格证;
  五、经用户试用并满足要求;
  六、提供足够数量(由任务书规定)的试生产产品(这些产品必须是严格按规定的生产工艺加工制造的)。
  第十六条 生产定型鉴定合格标准:
  一、具有齐全、完整、正确、统一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
  二、鉴定试验证明产品各项技术指标达到产品标准的要求;
  三、生产单位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验和测试手段;
  四、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外购件及外协件的来源有保证;
  五、初步确立了有效的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申请生产定型鉴定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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