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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中国地震局令
 (第6号)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00年1月18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陈章立
                          二000年一月十八日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制定地震行政规章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由中国地震局或者中国地震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调整防震减灾活动的社会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规章由中国地震局局长签署中国地震局令发布。
  以中国地震局令以外形式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内部工作规则和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地震行政规章。
  第三条 地震行政规章按内容不同,称为“规定”、“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称“规定”。
  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范,称“办法”。
  对国务院行政法规所作的具体实施规范,称为“实施细则”。
  第四条 地震行政规章的起草、审议、发布、修改、废止和解释,应当依照本规定。
  第五条 中国地震局法规司负责管理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规章制定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 中国地震局法规司根据国家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规章制定规划,报局务会议审定实施。
  中国地震局法规司,根据规章制定规划,结合全局工作部署,拟订规章制定计划,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实施。
  规章制定规划的年限一般为五年,规章制定计划的年限一般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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