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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二)执行审讯、看管、押解等任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发生脱逃、暴狱、袭警等事件。
  (三)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
  第五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如实及时报告上级,查明原因,总结教训,妥善处理。
  第五十九条 卫生健康
  (一)公安机关应当经常对民警进行卫生健康教育。
  (二)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民警进行一次体检;积极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增强体质,丰富民警业余文化生活。

第十二章 警徽、警歌

  第六十条 警徽
  (一)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公安民警必须爱护警徽,维护警徽的尊严。
  (二)警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和使用。
  第六十一条 警歌
  (一)警歌是人民警察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警歌的奏唱,可以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公安院校的重要庆典、集会、检阅以及其他维护、显示警威的场合。
  (二)警歌不得在私人婚、丧、庆、悼活动和娱乐、商业活动以及其他不宜奏唱警歌的场合奏唱。
  (三)奏(唱)警歌时,公安民警应当庄重肃立。

第十三章 阅警

  第六十二条 阅警是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公安机关领导在重大节日、庆典、集会等重要场合对公安民警队伍的检阅。
  第六十三条 阅警应当严格审批制度。县级以下公安机关原则上不得举行阅警;特殊情况下确需举行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地(市)级公安机关举行阅警,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公安院校举行阅警,应当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六十四条 阅警式的主要程序
  (一)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
  (二)阅警领导宣布阅警开始。
  (三)阅警领导检阅队伍。
  (四)阅警领导讲话。
  (五)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
  (六)阅警领导宣布阅警结束。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令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和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令,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给予辞退、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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