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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第四十条 遇有下列紧急情况,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紧急行动方案,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一)发生重大治安事故、事件和案件;
  (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三)发生重大涉外事件;
  (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
  (五)发生外敌侵扰、空袭;
  (六)其他紧急任务。
  第四十一条 公安民警接到执行紧急任务的命令后,应当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服从统一的指挥调动。发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并迅速进入现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所属民警的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详细登记,以备发生紧急情况时迅速调集警力。

第九章 装备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装备管理制度,加强装备的日常管理,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四条 装备的维护保养
  (一)使用的装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二)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三)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的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本单位不能修复,应当按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第四十五条 装备的保管
  (一)设置装备保管室(库)或者专用保管柜,建立账目,专人管理。
  (二)妥善保管装备,做好防抢夺、防盗窃、防破坏和防火、防水、防潮等。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将装备进行调换、转借、赠送、变卖、出租。
  (四)装备交接、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情况应当及时上报。
  第四十六条 公安民警佩带、使用武器、警械,应当经过严格训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和检查,增强公安民警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十章 办公秩序与内务设置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办公秩序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保证办公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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