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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三)晋见或者遇见上级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时,着警服的公安民警应当行举手礼;因携带武器装备或者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四)晋见或者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
  (五)列队的公安民警在行进间遇见领导时,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其他人员应当行注目礼。
  (六)公安民警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不同单位的公安民警因公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七)公安民警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八)公安民警因公与非公安民警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纠正违章时,应当先敬礼。
  (九)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进入居民住宅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第五章 日常制度

  第十九条 会议
  (一)会议应当力求精简,讲求实效。
  (二)派出所、警队等基层实战单位应当实行每日例会制度,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总结、部署有关工作。
  (三)县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公安民警大会,由领导总结、报告工作,表彰先进,布置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请示报告
  (一)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公安信息畅通。
  (二)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灾害事故、民警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及伤亡情况,必须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三)下级公安机关必须定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公安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四)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请示,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回复。
  第二十一条 请假销假
  (一)下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三)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四)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五)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交接
  (一)公安民警在工作变动、离(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弹药、器材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二)公安民警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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