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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第六条 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新录用的公安民警,应当在初任培训合格后,上岗前由所在单位或者培训学校组织宣誓。
  (二)宣誓前,公安机关领导人员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人民警察性质、宗旨、任务、纪律、作风等教育。
  (三)宣誓场地应当悬挂警徽。
  (四)参加宣誓人员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齐、警容严整。
  第七条 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至耳部,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宣誓人代表讲话。
  (六)领导讲话。
  (七)奏(唱)警歌。
  (八)宣誓大会结束。
  宣誓时,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第三章 内部关系

  第八条 公安民警,不论职务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九条 公安民警依据行政职务和警衔,构成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第十条 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同级之间应当在上级领导下,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第十一条 上级有权对下级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除特殊情况外,下达命令的上级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
  命令下达后,上级应当及时检查下级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十二条 下级对上级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下级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上级未改变命令时,仍需坚决执行。
  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上级时,应当根据上级的基本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果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报告上级。
  下级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除下达命令的机关有明确要求外,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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