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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53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已经2000年4月2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二000年六月一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宣誓
  第三章 内部关系
  第四章 警容风纪
  第五章 日常制度
  第六章 接待群众
  第七章 值班备勤
  第八章 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九章 装备管理
  第十章 办公秩序与内务设置
  第十一章 安全防卫与卫生
  第十二章 警徽、警歌
  第十三章 阅警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内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保证公安机关圆满完成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任务。
  第三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贯彻从严治警、依法治警方针,按照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坚持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的原则,培养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

第二章 宣誓

  第四条 宣誓,是公安民警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新录用的公安民警必须进行宣誓。
  第五条 宣誓的誓词
  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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