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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
 (2000年4月10日 证监法律字〔2000〕1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会内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关于贯彻执行〈证券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办发〔1999〕11号)的精神,在1999年12月21日《关于废止部分证券类部门规章的通知》(证监法律字〔1999〕3号)的基础上,我会对成立以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类和期货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进行了进一步清理,并逐一进行了确认。其中,应予废止、已明令禁止或者自行失效的证券类规章9件,期货类规章35件。现将这两部门共44件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各有关单位阅知。

附件: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共44件)

附件:      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一、由原国务院证券委或者由证监会单独发布的规章证券类:
  1.关于印发《1994年上市公司年报编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202号)
  2.关于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进行辅导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38号)
  3.1995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证监发字〔1995〕199号)
  4.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与格式〉》(1998年修订稿)的通知(证监上字〔1998〕147号)
  5.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8〕148号)
  6.关于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人员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67号)
  7.关于做好证券公司1998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会计字〔1999〕3号)
  期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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