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2月7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0年4月4日 证监发行字〔2000〕32号)


各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各证券公司:
  1999年7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94号)(以下简称《通知》),并成功地进行了首钢等四家公司股票发行的试点。为进一步扩大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发行方式的适用范围,使发行股票公司能够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条件选择适当的发行方式,现决定对《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做如下修改:
  一、取消《通知》中发行后总股本在4亿元以上的公司方可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的限制。发行后总股本在4亿元以下的公司亦可采取上述方式发行股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