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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通知

    营业外支出--赔偿支出 9400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9500000
  由于很可能败诉,从而导致A公司对B公司的反诉也可能败诉。但如对此作充分披露,则预期会使A公司在诉讼中处于十分不利的位置。为此,A公司在20X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附注应作如下披露:
  “预计负债:
  20X2年10月5日,B公司状告本公司开发生产并销售的新产品(XX软件)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赔偿1000万元。本公司对此提出了反诉。截止20X2年12月31日,相关诉讼尚在审理当中。”
  B公司:
  同样地,B公司提起的诉讼是否会胜诉,依赖于A公司产品是否确实侵犯了其专利权,如果将由法院的裁决确定。
  (1)20X2年12月31日,如果B公司根据新的分析、测试结果及法律顾问的意见,推断A公司的新产品可能没有侵犯其专利权,则说明B公司可能难以胜诉。根据本准则的规定,B公司不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诉讼有关的或有资产。同时,由于情况发生变化,B公司可能在A公司的反诉案中败诉。鉴于作充分披露预期会使其在诉讼中处于十分不利的位置,按本准则的规定,B公司可以只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A公司对其反诉的事实和原因。
  “或有负债:
  20X2年10月5日,对A公司生产和销售XX软件侵犯本公司专利权一事,本公司依法向XXX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坚持认为其开发的新产品未侵犯本公司的专利权,遂于20X2年11月2日向法院反诉本公司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本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1200万元。目前,相关的诉讼均正在审理中。”
  (2)20X2年12月31日,如果B公司根据最新的测试情况及法律顾问的意见,进一步推断A公司开发的新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则说明B公司很可能败诉。根据本准则的规定,B公司应在其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诉讼形成的或有资产。同时,由于情况发生变化,B公司很可能在A公司提请的反诉案中胜诉。根据本准则的规定,B公司也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此作详细披露。
  “或有资产:
  20X2年10月5日,对A公司生产并销售XX软件侵犯本公司专利权一事,本公司依法向XXX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立即停止产品的生产和试销,并向本公司一次性支付使用费1000万元。A公司认为其开发的新产品未侵犯本公司的专利权,并于20X2年11月2日向法院反诉本公司。目前,相关的诉讼均正在审理中”。
  〔例7〕20X2年9月2日,B公司委托某银行向C公司贷款500万元,限期二年。由于经营困难等原因,C公司无力偿还B公司贷款。为此,B公司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C公司。20X2年11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B公司胜诉,责成C公司向B公司偿付贷款本金和利息572万元,并支付罚息及其他费用18万元,两项合计590万元。但是,由于种种原因,C公司未履行判决。直到20X2年12月31日,B公司尚未采取进一步的行为。
  B公司:
  在本例中,虽然一审判决B公司胜诉,将很可能从C公司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及其罚息等590万元,但是,由于C公司本身经营困难,此笔款项是否能全额收回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基于稳健原则考虑,B公司不应在20X2年12月31日将罚息等其他费用18万元确认为一项资产(假定B公司已确认正常的利息收入72万元),而只能将很可能获得的这笔款项作为或有资产披露,具体为:
  “或有资产:
  20X2年9月2日,本公司委托XXX银行向C公司贷款500万元。C公司逾期未还。为此,本公司依法向XXX法院起诉C公司。20X2年11月10日,一审判决本公司胜诉,并可从C公司索偿款项590万元(含贷款本金500万元和利息72万元,以及罚息等其他费用18万元)。截止20X2年12月31日,C公司未履行判决,本公司也未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C公司:
  一审判决结果C公司败诉,表明C公司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这项现时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这项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590万元)。此时,C公司应确认一项负债,并在20X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20X2年11月10日,C公司应作如下分录(假定应承担的诉讼费为5万元):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50000
    营业外支出--罚息支出 130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180000
  在20X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附注中,C公司应作如下披露:
  “预计负债:
  由于本公司借款逾期未还,B公司向XXX法院提起诉讼。20X2年11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本公司败诉,并责成本公司除向B公司偿付贷款本金和利息572万元,还需支付B公司罚息等其他费用18万元,两项合计590万元。为此,本公司于20X2年11月10日确认了一项预计负债18万元”。
  〔例8〕20X2年7月20日,A公司委托某船运公司为其运送一批商品,并办理了运输保险。在运送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货物损失约500万元。就理赔一事,A公司与保险公司未达到一致。为此,20X2年11月30日A公司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直至20X2年12月31日,案件尚未判决。
  在本例中,A公司获得理赔是确知的,但由于诉讼尚处在审理过程,因此,A公司还无法确知是否可以获得要求的理赔。按本准则的规定,A公司应在20X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附注中作如下披露:
  “或有资产:
  本公司委托XXX船运公司运送一批商品。在运送途中,因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约500万元。20X2年11月30日,本公司就理赔一事向XXX法院提起诉讼。直至20X2年12月31日,有关诉讼正在审理当中。”
  〔例9〕20X3年11月2日,A公司因与B公司签订了互相担保协议,而成为相关诉讼的第二被告。截止20X3年12月31日,诉讼尚未判决。但是,由于B公司经营困难,A公司很可能要承担还款连带责任。据预计,A公司承担还款金额200万元责任的可能性为60%,而承担还款金额100万元责任的可能性为40%。
  在此例中,A公司因连带责任而承担了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本准则的规定,A公司应在20X3年12月31日确认一项负债200万元(最可能发生金额),并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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