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方案时,必须注明与补充耕地挂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名称,并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范围以及用于补充耕地块位置。对未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的补充耕地方案,原则上不予批准。
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时,耕作层应剥离集中堆放,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提高新补充耕地的质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进行验收,补充耕地的面积的质量必须做到与占用的耕地相当。委托市(地)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验收结果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的验收结果,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备查。
各地应积极组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储备补充的耕地,努力做到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可以在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要求自行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边补边占,也可以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使用储备的耕地补偿指标,实现先补后占;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的,应先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储备补充耕地,做到先补后占。
三、抓住关键环节,做好补充耕地资金的落实工作
按照《
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在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要将补充耕地所需费用是否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概算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审核。投资概算中未列补充耕地所需费用,或费用标准未达到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都要做到耕地占补平衡。在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中,投资概算未列补充耕地所需费用的,应要求建设单位调整工程概算,追加投资。对补充耕地所需费用不落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如已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审查发现补充耕地所需费用不落实,不应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报批。
四、总结经验,分类指导,抓好重点地区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总结经验,发现典型,找出薄弱环节,确定重点地区,加强对各地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