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自《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印发以来,各地按通知要求做了大量工作,积极争取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据199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显示,全国仍有7个省(市)未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国土资源公报》进行了通报。
  在今年召开的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中央领导同志再次强调在全国实行最严格的资源管理制度,要认真履行耕地“占一补一”的法定义务。为认真贯彻落实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今年各省〔区、市〕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土地管理法》作出的法律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充耕地的义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补充耕地;在省(区、市)行政辖区范围内耕地能否占补平衡,省级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担负着重要责任。确保每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关系到规划确定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是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和耕地保护有关措施落到实处的重要标志。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本省(区、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每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二、制定切实有效措施,保证补充耕地落到实处
  建立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和补充耕地储备制度,是保证建设占用耕地实现占补平衡的有效措施。各地要加快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工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土地整理和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地的原则,确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不同层次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