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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
 (商标[200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并实施以来,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驰名商标作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局在受理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些企业对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诉求和申报程序不甚了解,有些商标代理机构以及不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利用企业急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心理,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不仅使企业蒙受损失,而且损害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严肃性。为进一步规范驰名商标申报程序避免上述问题继续发生,保证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现就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
  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我局。
  二、企业商标权受到以下损害时,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一)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使用,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
  (二)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登记或者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
  (三)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注册,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的业务发展造成损害的;
  (四)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的权益受到其他损害而难以解决的。
  三、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根据《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的要求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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