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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0日)废止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第24号)


  现发布《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000年五月三十一日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行为,维护代理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接受进口商品国外厂商或其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代理办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的申请或者申购安全认证标志等相关事宜的中外企业。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对代理机构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第四条 代理机构须向国家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与进口安全质量许可相关的代理业务(以下简称代理业务)。
  第五条 取得《注册登记证书》的代理机构,应向经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负责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受理和审查工作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提出代理业务申请,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所办理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对其代理业务人员的相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代理机构的资格审定和注册登记

  第七条 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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