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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一)强化药品批发零售的分类监督管理。在换证过程中,取消批发兼零售的经营方式,根据《药品批发企业换证验收细则》、《药品零售企业换证验收细则》,对批发、零售企业分别核发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现场审查验收工作分别由省级和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十二)推动药品零售企业的连锁化经营。要按照《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有关规定》和《关于进行药品零售跨省连锁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积极开展药品零售跨省连锁企业试点工作,促进药品经营企业兼并、重组,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以适应我国加入WTO后药品市场变化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支持和帮助药品零售跨地区连锁试点企业的健康发展。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进行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试点工作。要认真研究门诊药房改为零售药店其产权、隶属关系的剥离问题,严格按照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条件和审批程序对试点的门诊药房审查发证。
  (十四)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组织、门诊部和个体诊所常用急救药品目录。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本辖区内个体诊所急救药品管理办法,以便加强监督管理。
  (十五)规范医疗机构的购药行为。要加强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认定程序、监督措施等进行认真研究,制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根据《药品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和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十六)加强网上药品交易的监管。要针对药品的特殊性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药品电子商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网上药品交易行为。稳步开展药品电子商务试点工作,逐步推进药品电子商务的发展,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十七)积极探索建立《药品销售人员资格卡》。要通过开展试点,对其可行性,包括资格卡的内容、制作、发放和管理等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药品销售人员资格卡管理办法》。
  四、加强药品执法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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