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逐步实施药品生产企业的分类监管。在2000年度《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中,对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在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范围中予以区别,为实施药品生产企业的分类监管做好基础工作。
  (五)充分运用监管手段,促进医药经济结构调整。依据“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支持、鼓励、促进药品生产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加快结构调整步伐,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有条件地允许药品生产企业开展药品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鼓励质量好的药品、有优势的企业占领市场、扩大市场份额。
  二、建立科学的新药审评机制,降低新药研制和审批管理成本,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开发新产品和特色产品。
  (六)加强新药审评工作的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完善《药品注册工作程序》和《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公开注册程序,规范专家审评行为,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药品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药品审评工作科学、规范、公正、公平。要改革药品审评机制,努力降低审批管理成本和研制成本。
  (七)加强药品审评专家队伍建设。要认真做好第三批药品审评专家库人选的推荐、遴选工作,充实、完善药品审评专家库,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权威的药品审评专家队伍。
  (八)支持和鼓励药品科研开发创新。要制定相关政策,在审评、注册、发证等方面,向高技术含量的新药倾斜。支持建立以生产企业为依托,面向生产、面向市场的新药研究开发机制,推动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进程。
  (九)加强进口药品管理工作。要切实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严格进口药品申报代理商的资格要求,严格进口药品技术审评标准,凡低于我国药品标准、低于已进口同品种或发达国家同品种标准的进口药品,不予批准注册。
  三、推动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整顿药品流通秩序。
  (十)严格换证标准,促进药品经营企业兼并、重组。要认真执行《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242号),根据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单位不同的换证条件、经营资格及责任,对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单位分别核发企业法人许可证、非企业法人许可证,对达不到换证标准的企业暂缓换证或不予换证。通过换证鼓励大型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市、县级药品批发企业,将市、县级药品批发企业改组为区域性配送中心,逐步实现药品规模化经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