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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储金性保险业务储金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储金性保险业务储金率的通知
(保监发〔1999〕239号 1999年12月13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由于银行存款利率的不断下调,为保障储金性业务经营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对储金性业务的储金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储金性业务的储金率(含续转业务)按以下公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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