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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失效]

  一、自然磨损:指车辆由于使用造成的机件损耗。
  二、朽蚀:指机件与有害气体、液体相接触,被腐蚀损坏。
  三、故障:由于车辆某个部件或系统性能发生问题,影响车辆的正常工作。
  四、轮胎爆裂:指轮胎磨损过度、质量上的欠缺或充气过量,引起的突然破裂。轮胎长期不间歇行驶;或者路况不好,或者气候火热且充气过足,或者超载、超速使轮胎负荷过重,或者频繁使用紧急制动等等,都会使轮胎加速磨损,出现爆裂。
  自然磨损或朽蚀所致保险车辆机件老化、变形等损失属正常性的损失,不是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故障、轮胎爆裂,一是机件或轮胎本身欠缺,属质量问题;二是使用过度,属于疏于维护保养所致,都不是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但由于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而引起保险事故(如碰撞、倾覆等),造成保险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失,保险人应予以赔偿。
  五、地震:地球内部的变动引起地壳的震动。无论地震使保险车辆直接受损,还是地震造成外界物体倒塌所致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六、人工直接供油:不经过车辆正常供油系统的供油。
  七、自燃:本条款所称自燃,非指物理学所定义的自燃,而是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以及不明原因产生起火,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八、高温烘烤:无论是否使用明火,凡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因加热、烘烤升温,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
  九、受本车所工货物撞击的损失:保险车辆行驶时,车上货物与本车相互撞击,造成本车的损失。
  十、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到的损失:两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由于翻倒造成的车损。
  十一、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由于保险人的原因没有及时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车辆未达到正常使用标准前继续使用,造成车辆损失扩大的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本条规定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造成本条列举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保险人概不负责。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被保险人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对于有些规模较大的投保单位,“自有的财产”可以掌握在其所属各自独立核算单位的财产范围内。例如,某运输公司下属甲、乙两个车队各自独立核算,由运输公司统一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甲队车辆撞坏甲队的财产不予负责,撞坏乙队的财产可予以负责。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1.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可根据独立经济的户口划分区别。例如,父母兄弟多人,各自另立户口分居,家庭成员指每户中的成员,而不能单纯按是否直系亲属来划分。夫妻分居两地,虽有两个“户口”,因两者经济上并不独立,实际上是合一的,所以只能视为一个户口。本条必须掌握这样一个原则:肇事者本身不能获得赔款,即保险人付给受害方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中。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指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他们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私有车辆:车辆所有权属于私人的车辆。如:个人、联户和私营企业等的车辆。
  4.个人承包车辆: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他人的车辆。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意外事故发生时,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这里包括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以及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指保险车辆装载的货物,从车上掉下砸伤他人或砸坏他人财产。
  车辆所载货物泄漏指保险车辆装载液体、气体的容器破裂、阀门失灵,由此产生的流泄造成腐蚀、污染、人畜中毒、植物枯萎以及其他财物的损失。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
  (六)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地交纳保险费义务;
  (七)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本条规定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共同的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由于本条列举的原因之一而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
  二、军事冲突:国家或民族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
  三、暴乱: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四、扣押:指采用强制手段扣留保险车辆。
  五、罚没:指司法或行政机关没收违法者的保险车辆、作为处罚。
  六、竞赛:指保险车辆作为赛车直接参加车辆比赛活动。
  七、测试:指对保险车辆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测量。
  八、进厂修理:指保险车辆进入维修厂(站)保养、修理其间,由于灾害或事故所造成的本车或他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九、驾驶员饮酒:指驾驶员饮酒后开车。可根据下列之一来判定:
  (一)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作出的酒后驾车结论。
  (二)有饮酒后开车的证据。
  十、吸毒:指驾驶员吸食或注射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十一、药物麻醉:指驾驶员食入或注射有麻醉成份的药品,在整个身体或身体的某一部分暂时失去控制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十二、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无有效驾驶证:
  (一)没有驾驶证。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类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五)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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