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
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厅字〔200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国家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0年2月13日
国家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中央部门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8号)、《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批示精神,中办国办信访局更名为国家信访局。国家信访局为国务院办公厅管理的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业务上接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指导。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处理国内群众和境外人士给党中央、国务院的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保证信访渠道畅通;及时、准确地向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同志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有关方针、政策的建议。
(二)承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向地方和部门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三)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协调处理群众集体来京上访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检查、协调中央党、政、军各部门信访工作和地方党、政机关的信访工作。
(四)指导全国信访业务工作;研究、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案;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信访工作的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设。
(五)了解并掌握信访工作队伍建设情况,组织信访干部的培训;指导信访部门办公自动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