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协调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 企业登记备案后,如决定放弃项目投(议)标,应通知承包商会。
  第十一条 企业与业主正式签约后,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会报告签约情况。

第四章 协调决定

  第十二条 协调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同类项目的业绩,是指企业在国(境)外实施承包工程累计总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含500万美元),原则上即可视同具备参与500万美元以上报价金额项目的投(议)标资格。已有两个以上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合同额项目成功经验的企业视同具备参与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报价金额的项目有投(议)标资格。依此类推,每增加1000万美元为一个资格判断评定档次。
  第十三条 承包商会拟定项目投(议)标协调方案时,优先考虑以下条件并进行综合评定:
  (一)遵规守法、诚实信用;
  (二)与项目专业对口或具有明显专业优势;
  (三)介入项目前期工作早、深、实;
  (四)在项目所在国或邻近国设有办事机构;
  (五)资质较高;
  (六)综合能力(管理、组织、融资)较强;
  (七)同类项目业绩较好;
  (八)施工队伍海外项目施工能力较强;
  (九)严格履行承包商会会员义务。
  第十四条 协调方案拟定后,承包商会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协调会议进行协调。企业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参加协调会议,承包商会还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代表参加协调会议。承包商会应在协调会议上宣布协调方案,并予以解释说明,在充分听取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形成协调决定。
  第十五条 承包商会应在企业申请项目投(议)标登记备案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协调决定;需要立案协调的,最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作出协调决定。

第五章 协调决定的执行与检查

  第十六条 有关企业如对协调决定有异议,可在协调决定送达后10天内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诉。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六章 协调纪律及违纪处罚

  第十七条 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纪: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