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协调办法实施细则
(2000年5月1日 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协调办法》(以下简称《协调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依照《协调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进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协调。
第二章 协调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投(议)标协调包括以下项目:
(一)凡对外承包工程规模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
(二)对外承包工程规模在500万美元以下但企业或有关部门要求协调的。
第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方式包括总承包、分包,联合或合作承包,以及工程项下提供成套设备等;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业主出资、政府出资、金融机构或国际基金组织资助或贷款、企业融(投)资或由中方提供出口信贷等。
第三章 协调方式
第五条 拟参加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的企业,应在下列期限内向承包商会申请项目投(议)标登记备案:
(一)资审报标前协调的项目,在资审报标截止日前60天内;
(二)资格预审项目,在公布资审通过结果之日起5天内;
(三)资格后审项目,在投标截止日前30天内。
第六条 企业向承包商会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协调,应完整、准确填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申请登记表》。
第七条 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后,根据国别(地区)政策和市场情况、外经贸部及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意见、企业要求,承包商会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协调并书面通知有关企业。
第八条 企业接到立案协调通知后,应如实、详尽报送有关材料。
第九条 凡获准投(议)标许可并参与投标的企业,有义务将开标排名等情况在开标后3日内通知承包商会。承包商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确定是否继续进行协调。如业主废标重招或变更招标方式,企业继续参与该项目的投(议)标活动的,则应重新申请登记备案。